“路边摊”管理难,台湾如何破题
对包括上海在内的许多城市的市民来说,“夜间消费”让人又爱又恨——谁都喜欢夜排档小吃,但谁也不希望小吃街放在家门口,卫生、安全往往成为问题。
在夜市文化流行的中国台湾,夜市管理问题一直备受重视。有关部门如何做到让“摆地摊”井然有序,防止治安、卫生、交通方面问题的发生?丰富多彩的夜市如何保持环境的整洁舒适?那里的经验或将带来一些启发。
容许夜市的存在但不放任自流
鸭血汤、卤味、刨冰,棒球帽、衣服、首饰……走在台湾的大街小巷,售卖着各式商品的摊贩随处可见,多元化摊贩已然成为台湾的特色街景,并衍生出著名的夜市文化。据台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全台共有31万个摊位,年收入达5500亿元(新台币,下同)。
虽然台湾各地摊贩多,管理比较有序,但真正合法的摊商寥寥可数。以台北市为例,全市摊贩数量超过3万,但领有许可证的仅1573个。原来,自1984年起,台湾摊贩的营业许可证申领条件变得极为苛刻:申请者需要满足低收入或身体残障的条件,不然只能“望证兴叹”。
不过,对于摊贩非法摆设的情形,台湾岛内各县市并没有采用杜绝、禁止其开张的方法,而是提倡辅导转型,让市民和游客更好地享受物美价廉的“地摊经济”。数十年来,台北对于摊贩管理遵循着以下原则:承认它们是城市的一部分,容许它们的存在,但不放任自流,而是划定区域、摊位、经营范围,予以保护和管理。
曾被居民投诉,如今营业后不见垃圾和油渍
傍晚时分,位于台北市双连捷运(地铁)站附近的宁夏夜市陆续迎来了小推车,摊贩们架起帐篷,摆好桌椅,准备着香飘四溢的美味小吃。第二天上午人们再路过这里时,晚上摆摊的地方已恢复成一条车辆正常穿梭的道路,不见垃圾和油渍。
这是台湾夜市的常态,但它们并非一直都如此整洁有序。以宁夏夜市为例,上世纪90年代,宁夏路居民因不堪忍受夜市的杂乱和噪音,强烈建议把摊商迁走。这让台湾经济主管部门伤透了脑筋。他们既担心遍地的摊贩影响市容,又怕过度取缔后引发摊商抗议,失业问题无法解决。于是,从2003年开始,台“经济部商业司”要求摊贩自己筹设自治会,由自治会筹资聘请保安来维持市场交通秩序,营业结束后要请人打扫环境、清运垃圾等。
台北宁夏夜市的蜕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治会的良好运作。宁夏夜市的商贩成立了“宁夏夜市观光协会”,夜市的所有摊贩都是协会的会员,协会内设理事长、若干理事、总干事和财务等等。作为自治组织,摊贩们别出心裁,推出了“环保夜市”的理念,吸引了更多的当地民众及各地观光客。
更重要的是,宁夏夜市提出“不同流合污”,即安装油脂截留器。油脂截留器可以将营业时所产生的油污水有效过滤分离、截留油脂,再将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出。每周,宁夏夜市观光协会会派专业清洁公司来抽取油污水,费用由会员共同分担。这样,截留设备可以减少污水留下的恶臭,也可以保证附近下水系统的畅通。大多数摊贩还在自治会的倡议下自费安装了静电式除油烟机。除此之外,宁夏夜市观光协会为保障食品原材料安全,鼓励商贩们定期将原材料送到相关部门检验。
除了集中经营、有自治会管理的摊贩,台湾街头也有一些“打游击”的小摊贩。他们不仅没有合法证照,也没有加入任何组织、拥有编号。对于这些摊贩,台湾的警察们会重点盯防。按照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在道路上摆摊设点的行为,警察一旦发现,有权给予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货品。但台北市警察局的一位员警透露,只有那些严重扰民,引起市民投诉、屡教不改的无照摊贩,他们才会下狠手严厉处罚。一般情况下,双方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
遵循“摊贩管理办法”
自觉维护环境
在台湾,夜市管理也曾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早在1999年,台湾就颁布过《摊贩管理规则》,其中第10条规定:“都市重要地区、观光地区、市场周围、重要交通道路等处所及饮食摊贩,不得发给流动摊贩许可证。”但这一法规引起了市民的强烈不满。
平衡好夜市的繁荣与良好的市容市貌需要切实可行的法规。目前,新北市是全台湾夜市最多的地区,但是新北市的大型合法夜市只有板桥湳雅夜市、汐止观光夜市两处。其他诸如辅大花园夜市、中和兴南夜市、永和乐华、三重三和新庄庙街等处均属于违法,目前仍在辅导合法经营阶段。
2012年,新北市颁布了《新北市摊贩管理办法》,规定摊贩需要向当地地方自治团体申请营业,并且在申请时需提交“营运计划书”。“计划书”中需要包含设摊数量、面积、摊架设备、营业时段、营业项目、经营管理、环境清洁、交通维持、食品卫生管理、场地及公共安全维护等内容。这种形式让摊贩除了赚钱之外,还形成了维护市容市貌、不给市民带来不便的意识。
另外,此《办法》中第8条明确规定:“摆设于道路之摊架,不得固着于地面,并应于每日休业后搬离现址;营业设备及贩卖之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营业地点及周围地区,应有专人负责打扫,地面、水沟、厕所等应冲洗干净,其费用由摊贩自行负担;不得有妨碍交通、安宁秩序、消防、公共安全之行为;经营饮食类之摊贩,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废弃物清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