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办事指南  > 正文

台胞在大陆从事个体经营

2013-01-16 10:39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2年1月1日起,大陆开放台胞在部分省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首批开放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9省市,开放的行业为餐饮及零售业。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台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责任编辑: 王君飞]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