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建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建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版文(除署名外)/
本报记者 关庆丰 刘一 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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