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对由铁岭市工商局移送的高某、李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实施收网,在辽宁、黑龙江、吉林3省4地共抓获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至此,辽宁鹿宝堂公司传销案告破。据了解,该案为辽宁省开展2013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以来,查办的第一起传销案。
借“龙头”保健企业名义搞传销
2013年3月下旬以来,有群众先后向辽宁省西丰县工商局、开原市工商局、铁岭市工商局和辽宁省工商局举报:辽宁省西丰县鹿宝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宝堂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接到举报后,铁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鹿宝堂公司秘密开展调查。
经查,鹿宝堂公司成立于2005年,自称是生产中成药、西药,鹿产品、保健食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在该公司的宣传网页上,该公司宣称是2009年铁岭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西丰县十佳龙头企业、西丰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生产的中草药材深加工产品已申报5项国家发明专利,2012年研制的鹿脐带血片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执法人员先后前往开原、西丰、调兵山等地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材料。经过对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执法人员初步认定群众举报属实,鹿宝堂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传销行为。执法人员发现,截至被查处,鹿宝堂公司已在辽宁开原、调兵山及黑龙江、吉林等地设立办事处,发展人员达1000余人。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且涉嫌犯罪,2013年4月7日,铁岭市工商局向铁岭市市长林强、副市长尹正伟专案汇报鹿宝堂公司涉嫌传销情况。在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尹正伟召集市政法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决定将该案线索由铁岭市工商局移交给市公安局,并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具体负责该案的侦破工作,铁岭市工商局进行配合。
聘请“高人”架设传销网
经过铁岭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近4个月艰苦细致的侦查,基本查清高某等人以鹿宝堂公司为名搞传销的事实。
经查,自2013年1月25日以来,高某与鹿宝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合同,鹿宝堂公司聘用高某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由高某成立鹿宝堂公司全国销售部,并选定鹿宝堂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部经济独立核算。
销售部成立以后,高某雇用他人设计并制作了一个供参与传销人员使用的会员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信息,随后以高某为首的传销组织人员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发展鹿宝堂药业服务中心负责人20余名,将鹿宝堂公司生产的鹿胎膏、鹿鞭丸、鹿骨高钙片、鹿茸茶、鹿脑核桃粉5种产品打包成套,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以会员制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套价值1200元的商品后成为会员,获得加入公司资格。
高某等人要求参加者在成为会员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推荐人按发展人员的多少获得销售提成、管理提成、增员点钱等不同方式的返利。实际上,该公司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计算报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通过此手段非法牟利。
由于此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铁岭市公安局成立了代号为“6·06”的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专案组,并将此案逐级上报至辽宁省公安厅和公安部。2013年6月25日,公安部将该案列为公安部打击传销犯罪集群战役,督导涉案地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截至2013年8月12日,鹿宝堂公司在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20余个市、县已发展人员4045人,其中铁岭地区近2000人,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打响集群战役清“毒瘤”
8月12日14时,公安部下达集群战役收网指令,黑龙江省肇东市、吉林省敦化市和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对该案实施收网。在铁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波和副局长黄长雄的直接指挥下,铁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王云峰带领民警赶赴开原,在开原、西丰两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询问一般涉案人员、证人近20名,扣押车辆5台、电脑23台,收缴现金3.5万元,冻结银行账户资金100余万元,查封鹿宝堂开原销售中心和产品储存仓库2个。
经执法人员突击审讯,昌图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又立案1起,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捣毁1个传销窝点;肇东市公安局出动警力10人、车辆3台,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捣毁1个传销窝点;敦化市公安局出动警力15人,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捣毁1个传销窝点。
在统一收网行动中,涉案的辽宁、黑龙江、吉林3省4地共抓获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其中铁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人,取保候审3人。
2013年9月18日,经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铁岭市公安局逮捕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段某、王某、寇某。此外,在昌图县抓获的鹿宝堂昌图县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已被昌图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吉林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逮捕,黑龙江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黑龙江省肇东市警方取保候审。
经过铁岭市公安局和工商局的共同努力,鹿宝堂公司传销组织体系已全部被摧毁。铁岭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对该案中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及为该传销行为提供货源、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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