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不过,新政策同时指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