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0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永川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定购商品房一套,当日缴纳2万元认购定金,并签定房产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签定协议之日起7日内,陈女士要缴纳相关税金、费用等,如果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认购书,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认购定金;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约后15日内将房屋另行处置,陈女士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1月14日,房地产开发公司电话告知陈女士已将此房卖给他人,陈女士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背认购协议,在其筹备相应费用期间将其认购的房产卖给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返还双倍定金。
区消委会调查后,证明消费者所述属实。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一房两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事先约定和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的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向陈女士表示歉意并继续履行和陈女士签定的认购协议,由陈女士购买此房。
点评:一房两卖是一种典型的开发商恶意违约、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查看购房合同,尤其是商家自己添加的附加条款,遇到问题时及时、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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