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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商出台18条“惠民”意见促民营经济发展

2014-02-13 09: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天津2月12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工商局12日印发《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出台提升民营企业商标意识、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等18条“惠民”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意见》要求,拓展职能服务领域,帮助民营企业破解发展难题。继续为民营企业搭建融资、用工、维权、服务、资政五大平台;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与此同时,推动实施商标战略,提升民营企业品牌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编制《企业商标实用指南》,免费向民营企业发放;在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引入资质好、信誉佳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登记注册环节与民营企业对接,实现企业注册与商标注册同步化。加大对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力度。

  此外,天津市工商局还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动民营经济主体加快发展。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前,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创新经营范围核准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登记注册电子化水平。

  在监管方式上,天津市工商局也进行了改革。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制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通过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天津市工商局还从自身做起,加强窗口建设,提升服务效能。严格落实并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绩效考评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等制度规定,做到“政策不截留,差错不发生,时间不耽搁,申请人不受冷落”。对情况复杂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申请,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在各级工商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天津市工商局全面实施“八个禁止”和“四个一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坚决杜绝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违规行为,坚持做到“企业没事不插手,企业有求不撒手”,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完)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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