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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金融合作大事记(2008年)

2008-12-30 16:30 来源:中国台湾网综合 字号:       转发 打印

  2008年4月,大陆银监会表示“欢迎台湾银行机构来大陆开展业务”。与此同时,台湾“金管会”也表示,愿积极考虑允许内地银行及保险公司到台湾开设办事处。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2008年6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第38条和第92条修正案,为开放人民币兑换提供了“法源“依据。

 

  2008年621,台湾当局公布“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标志着开放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迈出了关键性一步。长期以来,台当局一直严格控制两岸资本市场往来,不但禁止大陆资金直接投资台湾股市,只允许含极小比例大陆资金的海外公司赴台投资,且要求QFII须提交不含大陆资金声明,还以各种规定严格限制台湾基金对大陆与港澳股市的投资规模。马英九上台后开始加快推动两岸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一是开放大陆资金间接进入台湾股市;二是放宽岛内资金间接进入大陆资本市场;三是放宽台、港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四是积极筹划下一步开放内容。台湾对两岸资本市场往来的松绑,是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应对短期内的股市低迷,还对台湾建设长期性的“亚太金融中心”具有积极意义。

 

  2008年7月初,通过并实施“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人民币实现在台全面兑换。台湾“中央银行”规定,人民币兑换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身分和兑换用途不限,公司和法人户不在开放兑换之列。台湾“中央银行”另公布14家金融单位、约1240家分行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另外还有15家百货公司与46家旅馆可购买人民币。

 

  人民币兑换业务在岛内开放。此举的目的之一主要是为方便大陆游客赴台旅游,也有助于增加台湾经济效益、扩大两岸经贸往来、稳定岛内金融市场、形成金融商机。台湾方面称,由于开放初期受限于货源,部分岛内银行可能会只买不卖。也就是说,目前的人民币业务仅停留于兑换层面且方向是单项的。

[责任编辑: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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