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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应收账款存货双增 主营业务资质仍存疑义

2016年12月09日 10:48: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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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车检测”)正式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300572。公司是国内机动车检测领域整体方案主要提供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机动车检测系统技术开发和销售、机动车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技术开发和销售等。安车检测本次募资2.16亿元用于机动车检测系统产能扩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安车检测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最新招股说明书。2016年1月22日,首发申请获通过。11月23日,安车检测进行申购,申购代码:300572,申购价格:13.79元,单一帐户申购上限16500股,申购数量500股整数倍,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安车检测此次发行总数为1667万股,网上发行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9 元/股,发行市盈率22.98倍。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2243011%,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31,704股。股价走势来看,安车检测自12月6日上市以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截止12月8日收报24.04元。财通证券研报称,预计公司2016-2018年摊薄后EPS分别为0.74元、0.78元和0.96元,发行价对应的PE为18.60、17.60和14.42倍,建议申购。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发审委就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全国多家汽车检测机构涉嫌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中以高科技方式造假,通过修改分析软件参数等方式人为控制检测结果,其中涉及发行人(即安车检测)及其产品一事提出问询。

  据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19亿元、2.41亿元、2.82亿元、1.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0.36亿元、0.37亿元、0.42亿元、0.25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6,966.24 万元、7,879.50 万元、8,061.16 万元和 9,168.27 万元。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7,409.16万元、10,537.69万元、12,403.18万元、11,850.37万元。公司坦言,存在应收账款持续增长、客户相对分散、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降、未来业绩增长速度降低等风险因素。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 2.93亿元,总资产 6.07亿元。2016 年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 2.06亿元增长7.35%;实现净利润 3,889.96 万元,较去年同期净利润 3,253.33 万元增长 19.57%。2016 年 1-9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765.72 万元,较去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117.51 万元增长 20.79%,公司净利润扣非前后变动较小。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报道,安车检测此次上市存在信息披露遗漏、关键技术纠纷未解等系列问题。早在今年7月份,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就曾向相关部委实名举报安车检测的检测设备造假、没有生产机动车检测系统软硬件资质等,至今这些举报尚未得到相关部委的回复,对安车检测的影响也不明。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招股书中称,目前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事实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诉安车检测“环检系统”中关键技术控制软件侵权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经济网致电安车检测证券事务部,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复。

  公司专注机动车检测领域

  招股书显示,公司是国内机动车检测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商,是国内少数能同时提供机动车检测系统和行业联网监管系统的供应商,能够全面满足客户在产品与系统方案的设计、安装集成、运营维护以及行业监管等各方面的需求。公司客户主要包括全国各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汽车制造厂、科研机构、维修企业及交通、环保和公安等行业管理部门。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检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以及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和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单位,并作为主要单位参与《JT/T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和《GB/T26765-20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等标准的起草工作。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促进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效促进了行业技术标准的升级;不断完善的政策法规以及持续升级的行业技术标准推动着企业在关键技术攻关、设备研发及相关软件开发等方面的投入,这提升了机动车检测效率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良好产业环境。公司作为机动车检测领域主要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受益于良好的产业环境,并将持续受益于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法规。

  由于我国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时间较短,进入 21 世纪后汽车保有量才开始快速增长,许多潜在的机动车检测需求尚有待开发,一方面,我国汽车后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机动车维修检测、二手车交易评估检测还未普及;另一方面,随着驾驶人安全和环保意识的提升,除强制检测外,为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保证行驶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其主动参检需求将逐渐增加,国家在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导向和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为满足该需求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涉嫌尾气检测造假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1月22日,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对安车检测提出问询。

  1、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全国多家汽车检测机构涉嫌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中以高科技方式造假,通过修改分析软件参数等方式人为控制检测结果,其中涉及发行人及其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发行人销售的汽车检测系统软、硬件产品是否在设计、生产、交付使用、运行和维护、监管等环节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后门等漏洞,导致检测结果可能被人为操纵、修改;(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历史上(特别是报告期内)是否曾向汽车检测站等客户提供操纵检测结果的相关培训或服务,或者是否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默许相关操纵行为的发生;(3)媒体报道的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人在手订单、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业务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另外,发审委在上市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也对安车检测提出诸多问询。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478.52万元、6,966.24万元和7,879.5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85%、31.80%和32.7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对比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的销售货款结算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动情况;(3)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大额不可收回的款项;(4)结合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账龄为1-2年,2-3年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名称、金额;(6)对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至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973.03万元、7,409.15万元、10,537.69 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周转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分品类列示在产品数量及金额,分析其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与正在执行的订单合同及生产安排等是否匹配;(2)结合原材料价格、产品售价的波动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各期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财通证券:建议申购

  据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19亿元、2.41亿元、2.82亿元、1.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0.36亿元、0.37亿元、0.42亿元、0.25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6,966.24 万元、7,879.50 万元、8,061.16 万元和 9,168.27 万元,各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80%、32.72%、28.62%和 61.98%。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7,409.16万元、10,537.69万元、12,403.18万元、11,850.37万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6]004590 号《审阅报告》,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 29,261.87 万元,总资产 60,667.20 万元。2016 年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085.51 万元,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 20,572.68 万元增长7.35%;实现净利润 3,889.96 万元,较去年同期净利润 3,253.33 万元增长 19.57%。2016 年 1-9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765.72 万元,较去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117.51 万元增长 20.79%,公司净利润扣非前后变动较小。

  公开资料显示,安车检测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最新招股说明书。2016年1月22日,首发申请获通过。11月23日,安车检测进行申购,申购代码:300572,申购价格:13.79元,单一帐户申购上限16500股,申购数量500股整数倍,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安车检测此次发行总数为1667万股,网上发行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9 元/股,发行市盈率22.98倍。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2243011%,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31,704股。股价走势来看,安车检测自12月6日上市以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截止12月8日收报24.04元。

  财通证券研报称,公司募集2.02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机动车检测系统产能扩大项目(1.36亿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930.95万元)和补充流动资金(4500万元)。资金到位后将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提升产能及技术水平,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预计公司2016-2018年摊薄后EPS分别为0.74元、0.78元和0.96元,发行价对应的PE为18.60、17.60和14.42倍,建议申购。

  应收账款、存货逐年增长

  公司在招股书中称,应收账款余额呈持续增长趋势,其中 2014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13.11%,2015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2.31%,2016 年 6 月末较上年末增长 13.7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客户回款周期有所放慢所致。

  在招股书中,公司还披露了存在客户相对分散、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降、未来业绩增长速度降低等风险因素。招股书显示,公司客户销售集中度较低,2013 年、2014 年以、2015 年和 2016 年 1-6 月公司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87%、12.30%、13.75%和 14.97%。另外,从地域上来看,公司客户尤其是各类机动业检验机构客户分布在全国 31 个省级行政区划的多个市、县、镇,客户极为分散。公司客户分散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但同时也会增加公司市场开拓、客户维护和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以及销售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 12,583.58 万元,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将提高。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新增折旧费用 642.54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19,350.00 万元,净利润 3,162.01 万元,该净利润已考虑扣除新增折旧,但如果公司上述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在业绩方面,公司存在业绩增长速度降低乃至业绩下滑的风险。2013 年-2015 年,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4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69%。未来,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业绩增长速度将可能会有所降低,亦可能出现业绩较上期下滑。

  主营业务是否具备生产资质仍存异议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报道,早在今年7月份,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就曾向相关部委实名举报安车检测的检测设备造假、没有生产机动车检测系统软硬件资质等,至今这些举报尚未得到相关部委的回复,对安车检测的影响也不明。从各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来说,安车检测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环检系统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0.67%、35.43%、32.69%和32.10%,安检系统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1.88%、30.63%、35.62%和40.63%,这两大系统长期占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因为安车检测主营产品环检系统直接和汽车尾气排放检测相关,相关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因此,安车检测在招股说明书“资质情况”中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机动车检测系统和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其自行生产上述系统中的检测台体部分(包括底盘测功机、汽车制动试验台等)、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等,其余设备如尾气分析仪、灯光检测仪及声级计等对外采购。2006年5月1日前检测台体中的底盘测功机、汽车制动试验台被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年5月1日后新修订的目录中不再收入该等器具,即自2006年5月1日起,该等设备不再需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安车检测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同样认为,安车检测“生产的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行业联网监管系统相关设备不在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无需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存在未取得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所需资质证书的情形。”

  虽然安车检测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都认可主营产品不在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就不必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安车监测的这个说法还是与国家的相关计量法规相悖。因为环检系统采用工况法等方法进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另外,《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颜梓清表示:“安车检测主要产品中机动车检测系统,包括安检系统、环检系统、综检系统等是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对社会车辆出具社会公用计量报告的计量检测设备,属于计量法中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车检测回避《计量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要求,引用连法规都算不上也不是《计量法》中要求的必须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计量器具的目录,而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第145号公告,因此这个说法完全没有说服力。”

  据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表示不用出具相关资质,保荐机构一般都会对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做访谈,要求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但在安车监测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资质情况”的介绍,并没有对此进行提示。

  侵权诉讼仍未解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安车检测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招股书中称,目前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事实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环检系统”中关键技术控制软件侵权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招股说明书称,2014年6月18日,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向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销售的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及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1040990.00元,目前一审法院已完成一审庭审并宣判,驳回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事实上,金铠星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于2015年4月26日,以本案被告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安车检测为被上诉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件,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的(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陈述“金铠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安车检测有侵权行为”。目前,该上诉案件已于2016年1月12日开庭审理,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技术侵权全部由安车检测承担责任的说明材料。

  金凯星公司原负责人颜梓清指出,“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期是2015年4月26日,安车检测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是2015年6月25日。安车检测应当知道金铠星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他表示,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涉及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侵权,其结果不仅仅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更涉及安车检测不得使用所涉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系统对外提供检测设备制造和销售服务,对其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其招股说明书对此没有任何披露,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11月2日,金铠星公司诉安车检测的技术侵权案在大连市中院开庭,目前还未判决。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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