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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因私赴台

2013-01-16 10:00 来源:国务院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就医、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有关手续与应邀赴台基本相同,但不需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赴台,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详细情况可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网站了解。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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