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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10条新规助推科研成果转化

2013-12-27 10:13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武汉12月26日电 (记者付文)记者从湖北省科技厅获悉:《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以高含金量的10条新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该《办法》改革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办法》规定,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在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而在此之前,高校和院所想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层层审批,并进行定价评估,手续繁杂。现在手续大大简化,科技成果处置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即可。科技成果定价,不再需要评估定价环节,直接由市场说了算。同时,《办法》还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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