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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附加费”可以胡来

2014-11-19 09: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据媒体调查,水电汽油价格中存在普遍的“附加费”现象,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以2013年全国用电量估算,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业内表示,附加费挤压了价格市场化改革空间,且水电增加成本以附加费的方式暗地收取,令公众质疑。(《南方都市报》)

   “附加”的东西,自然不能喧宾夺主,通常也不会受到关注。“附加费”同样也不例外。水电汽油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复杂,用“附加费”来涵盖一些价格形成机制中的边缘成本,似乎也可以理解。不过,公众不较真,并不意味着“附加费”可以胡来。现实中,随着水电费用的银行代缴代扣,甚至连缴费明细公众都很难知情,“附加费”究竟附加了啥,更是缺乏起码的公示与评估程序。

   “吃水不忘打井人”。本着谁受益谁埋单原则,水电用户为相关的水电工程埋单,也是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从这个角度看,无论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还是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甚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被计入“附加费”也非全无道理。不过,即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没有财政支撑,只能从水电收费中“拔毛”,但如何拔,拔多少,显然也不能随心所欲,更非多多益善。笔者觉得,这些基金需要筹资的额度是否合理,首先要有严格的评审,即便计入“附加费”,也需把账算得明白清楚。

   正是缘于“附加费”收得随意,各种乱象也随之“附加”,如违规加价、过期不取消。而附加费的使用更是黑箱操作,本该专款专用进入基金账户,最终却成为相关企业的营收和补贴,更是普遍的潜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附加费”本质上是一种“税”,自然不能想收就收,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对当前的“附加费”种种,首先要加以清理,剔除违规与超时收费,即便保留的收费项,也应公开资金去向。对“附加费”不知去向甚至挪用滥用的,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附加费的增添,更需引入税收监管原则,有必要通过人大审议,并建立透明的监管体系。唯此,“附加费”才不会成为一笔“糊涂账”,沦为一个塞满利益的“筐”。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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