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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输大陆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养殖场登录管理作业要点

2014-05-29 09:44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4年3月2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31346256号令,订定“输大陆地区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养殖场登录管理作业要点”,自即日生效。

“输大陆地区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养殖场登录管理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确保石斑鱼卫生安全及输销作业程序符合大陆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石斑鱼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或中转养殖场(以下简称中转场),经本要点规定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评核合格,由本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登录于输大陆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养殖场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

  前项登录于合格名单者,始可于石斑鱼输出至大陆前,向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申办输出动物检疫健康证明。

三、本要点规定事项由渔业署办理;必要时可委托其它机关(构)、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办理。

四、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送渔业署或受托机构办理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与养殖场、中转养殖场区域平面配置图(格式如附件二)。

(二)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查)报文件。

(三)生产作业管理纪录:养殖场应检附申请日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纪录,中转场应检附蓄养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纪录,至少应包括鱼苗及鱼虾混养种类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三)、养殖池水质监测纪录表(格式如附件四)、饲(饵)料投喂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五)、疾病防治用药管制纪录表(格式如附件六)。

(四)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AccrediationFoundation,TAF)或官方认可检测实验室开立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

1、药物:孔雀绿(还原型孔雀绿)、奎诺酮类、磺胺剂。

2、微生物及病毒: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型、副溶血弧菌、嘉鱲鱼虹彩病毒。

(五)中转场应检附共同合作养殖场清册及其共同合作同意书(格式如附件七)。

  养殖场或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新申请:

(一)迁移新址或负责人变更。

(二)养殖场或中转场的共同合作关系变更或新增。

五、渔业署或受托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申请资料如有错误或证件不符时,应通知负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六、养殖场或中转场通过书面审查后,应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配合渔业署或受托机构办理的现场评核作业。

七、渔业署应依养殖场评核基准及其评核表(格式如附件八及附件九)、中转场评核基准及其评核表(格式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进行养殖场或中转场的现场评核作业及审查;必要时可邀集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小组办理。

八、养殖场或中转场依前点审查结果评定为合格者,由渔业署登录于合格名单及以书面通知负责人,并副知防检局。

  养殖场或中转场经评定为不合格者,负责人可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复查。

九、已登录于合格名单的养殖场或中转场,应接受渔业署或受托机构追踪查核或取样;拒绝配合追踪查核或取样者,由渔业署自合格名单中移除及以书面通知负责人,并副知防检局。

  前项追踪查核评定不合格的养殖场或中转场,负责人应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查未通过者,由渔业署自合格名单中移除,及以书面通知负责人,并副知防检局。

十、已登录于合格名单的养殖场或中转场出货时,应填写并检附登录输大陆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场出货流程纪录表(格式如附件十二),向防检局辖区分局申办输出动物检疫,以利追溯。

  前项登录输大陆石斑鱼养殖场及中转场出货流程纪录表保存期限,自出售日起二年。

  未符合第一项规定或石斑鱼输出至大陆后经大陆检验不合格且无法追查石斑鱼來源与流向者,负责人应于接获通知三个月内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查未通过者,由渔业署自合格名单中移除,及以书面通知负责人,并副知防检局。

十一、已登录于合格名单的养殖场或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比照第九点第二项规定办理外,由渔业署通知防检局、直辖市、县(市)政府等有关机关依权责办理:

(一)石斑鱼经检出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型、副溶血弧菌、嘉鱲鱼虹彩病毒、孔雀绿(还原型孔雀绿)、奎诺酮类、磺胺剂或其它药物残留不符合规定者。

(二)石斑鱼输出至大陆后经大陆检验不合格者。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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