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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要分情况处理

2013-01-29 09:18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有纳税人提出,被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表示,要分情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上述三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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