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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列出行政改革新高度

2013-10-07 13:24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一份“负面清单”,列出来的不仅是不得准入的投资领域目录,更是从控制型开放到自由型开放的思路跃进。

  随着上海自贸区挂牌,2013版的“负面清单”也随之公布。在这份清单上,明确开列出了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清单之外占国民经济行业八成以上的领域,今后在上海自贸区内将充分开放。

  一份“负面清单”,列出来的不仅是不得准入的投资领域目录,更是从控制型开放到自由型开放的思路跃进。此前,外商投资必须遵循“正面清单”进行,即参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规定,选择可以进入的领域。投资规模的不同,还可能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国民待遇享受程度产生影响。而“负面清单”管理则依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并将外商投资者从准入后方可享有国民待遇,前移为准入前即可享受国民待遇。

  而伴随自由型开放的到来,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也势必需要优化。在上海自贸区内,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就是通过行政管理主动优化之举。不过,行政机制的主动优化,总是有限度的,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失去动能。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活力,还可以起到倒逼行政管理持续改革的作用。

  倒逼将来自风险的考验。在负面清单外领域,与自由相伴随的是不可避免会出现的资本异常流动风险和形形色色的市场风险,机制需要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如何着手,什么是需要监管介入的风险,如何追究风险,几乎无法穷尽列出,也没有固定的方程式。行政监管既需要通过“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积累经验,也需要引进其他国家自贸区的经验。也就是说,在资本开放的同时,还需要监管机制的开放与之同步。

  倒逼将来自能否实现公平竞争。“负面清单”外的开放领域,不能陷入对外开放、对内封闭的窠臼当中。不管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理应在其中享受到切实的国民待遇。从目前来看,民企的金融支持度严重欠缺,事实上无法具备强大竞争力。而如果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格局,资本净流出的局面就可能长期化。因此,让各类型企业充分享受开放,也是行政机制重要课题。

  可以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是行政机制减政这么简单,而是要探索在小政府架构中如何胜任复杂行政管理。从这个角度说,“负面清单”列出的是新高度。开放红利,确需改革红利保驾护航才能牢固。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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