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到目前为止,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不会被遗忘了呢?
6月6日,在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包括多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士,发出了同样的质疑。
公平竞争审查是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是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建立的全新制度。
这项制度自2016年7月起在省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实施,2017年起逐步推行到市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34号文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为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34号文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