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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购置房产

2013-01-16 10:37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居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限购数额按照房屋所在城市地方规定办理。

  台胞在大陆购置商品房所需手续:

  (一)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权利人2人以上的,须递交共有申请,申请权利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递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购房发票、土地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有车库或阁楼应提交规划证明;

  (五)联建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分配协议;

  (六)房地产权证明;

  (七)房屋地址门牌证明;

  (八)《涉外审查意见书》。

  (九)办理房地测绘手续取得房地测绘证明后直接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办理房地产权证即可。

  台胞在大陆购置二手房所需手续:

  (一)《房地产权证》;

  (二)卖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屋评估报告;

  (五)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翻译成中文);

  (六)《涉外审查意见书》。

  (七)办妥房地测绘证明,与原房屋产权人持以上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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