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大陆经贸法规  > 正文

商务部草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6-11-16 11:0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天,商务部草拟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市场、经销商如果违反办法相关条款,并逾期不改的,最高可能被处以3万元罚款。该《办法》目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

    《办法》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同时,市场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办法》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市场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在市场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市场和经销商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办法》还对食品流通管理作出了处罚规定:对违反相关条款者,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芳翼

[责任编辑: system]

相关阅读: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