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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分县级医院取消“以药养医”

2012-10-25 13:43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获悉,广西已经有7个试点县采取上调30项医疗服务价格,加大医保支付力度等方式,向“以药养医”开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从前的规定,医院的药品可以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价15%销售给患者。但在武鸣、鹿寨、兴安、永福、上思、容县、田东等第一批7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后,这些医院均不能收取此类费用,所有药品均按进货价销售。

  为改变“以药养医”的状况,广西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调整卫生技术服务价格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药品加成收入,20%由政府补偿,8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来解决。

  调整后,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广西提高的30项医疗服务费用包括:10项诊查费项目价格,20项护理费项目价格,如重症监护、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等,分别提高90%。与此同时,广西还降低了17项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如磁共振平扫、脑功能成像,价格分别降低5%。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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