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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提高到400元/月

2013-01-24 13:55 来源:长春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我市再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40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500元/人/年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

  (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上浮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上浮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上浮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开区、净月区、高新区、汽车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六)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开区、净月区、高新区、汽车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农业居民。

  据介绍,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新标准实施时间

  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去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13年1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城镇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2年12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13年1月份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农村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农村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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