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2月20日电 (任丽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2014年1月1日入户登记,20日,在山西太原举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户外宣传现场,山西省统计局局长翟振兴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普查的各项准备已经就绪,为打消被调查对象担心泄漏商业机密的顾虑,而拒不配合经济普查,山西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防拒报、瞒报、迟报和篡改数据,以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翟振兴表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中国统计史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最广泛的一次普查,更是一次全面摸请经济家底的调查。调查结果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民生与建设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和全面的决策依据。
如何保障普查对象的隐私和安全?这是所有被调查对象所关注的问题,也是为什么被调查对象不愿配合经济普查的主要原因。翟振兴称,《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调查结果严格限定于汇总全国和分地区的数据,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经济普查关于保密的具体要求是所有经济普查中获知的被调查对象的原始信息,不管是各类企业和个体户,都不对外发布,各级普查、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予以保密和保护,违反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经济普查工作纪律方面,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法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翟振兴称,对于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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