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实习生钟伟伟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当前知识产权案件持续高发,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权侵权案件呈高发态势,专利侵权案件特点多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会上介绍说:“2013年,重庆市一中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813件,同比增长56.95%,其中包括著作权案件622件,同比增长74.72%;商标权案件69件,同比增长50%;专利权案件86件,同比增长1.18%,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5.57%。”
“老字号”商标争夺战
“同德福”是老字号商标。原告是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是1998年获准成立的“同德福TONGDEFU”商标的注册商标专利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桃片等商品上。
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某是两被告。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两被告共同答辩并反诉称:重庆市同德福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光绪23年即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虽然同德福斋铺与1956年公司合营而停止生产,但并未因此终端独特技艺的代代相传。
两被告的行为是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并使用成都同德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同德福”并没有直接的历史渊源,但其使用“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关联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同德福斋铺在合营前主要由余某的祖父和父亲经营,被告余某基于同德福斋铺的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和理性,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与同德福斋铺没有联系,却使用后者的历史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判令原告成都同德福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专利侵权案特点多样
重庆市一中院透露,近年来专利侵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较低。专利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而发明专利较少。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重庆市一中院共受理专利侵权案件199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13.26%。在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当中,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14件,占到专利案件总数57%;实用新型案件79件,占专利案件总数的40%,外观设计案件和实用新型案件共占专利案件的97%。
重庆市一中院民三庭庭长曹世海表示,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比较多样。
首先是案件集中度高。近年来,更是呈现出“两个集中”的现象,一方面侵权对象相对集中于农用机械、五金制品及玻璃制品,如稻谷脱粒机、滑动装饰门玻璃、五金锁具等;另一方面,侵权所在地相对集中,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大多集中于大足区龙水镇。
其次是销售商被拉入诉讼的比例高,2011年至2013年,销售商作为被告的案件占了专利侵权案件的83%。
此外,专利案件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的案件多、案件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比例高,也是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
企业的适宜与不适宜
重庆市一中院还特别针对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适宜和不适宜的行为方式。
该院民三庭副庭长赵志强说,当企业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在企业走出去前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审查,避免在国外侵害他人权利,同时也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此外,外包维权事务也是保证维权效率的一个有效手段。
赵志强还提出,企业应该正当合法地使用知识产权手段阻击竞争对手,切忌滥用权利。
针对当前企业的一些不适宜做法,赵志强也进行了介绍。如有些企业将其他知名企业或者竞争对手的企业名称、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将自己的企业网站设置为推广链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一起企业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用于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如近年来,在冲水马桶、水龙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的“YiLi-伊利”商标,或者是抄袭国外企业的产品设计、委托他人生产侵权产品、标识的做法都是不适宜的。
此外,有些企业使用从网络上获取的未署名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并且认为这不构成侵权,这是对著作权法的错误理解。用于广告的图片无论是由作为广告主的企业还是由作为广告制作者的广告公司提供,都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