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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近三成国土被纳入禁止开发区域

2014-07-14 14:12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核心提示:《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最近正式发布。青海将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其中禁止开发区域面积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近三分之一。

  核心提示:《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最近正式发布。青海将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其中禁止开发区域面积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近三分之一。 

新华社记者何伟

  西宁(CNFIN.COM / XINHUA08.COM)--《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最近正式发布。青海将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其中禁止开发区域面积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近三分之一。

  青海地处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之源,被誉为“中华水塔”,在构筑国家安全生态屏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该省大力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建立了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总体方案提出,争取用5至7年时间,在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起覆盖生态文明决策、评价、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比较系统完备、具有青海特色、可供复制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上述方案涉及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改革举措。根据国土空间综合评价,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价、现有开发密度的评价、发展潜力的评价等主要因素,青海省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为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2.11%,包括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干扰,引导区内人口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排放零增长,提高环境质量。

  据了解,在禁止开发区域中,核心区除必要的科研教学实验活动外,严格控制对自然生态有明显影响的生产活动,缓冲区、实验区在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开展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活动及进行交通、通讯、电网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 

[责任编辑: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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