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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房产中介 海口二手房“假赠”避税行不通

2013-07-16 08:52 来源:海口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业自律:分佣高于40%属恶意竞争

  打击违规房产中介势在必行。陈元才/图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清理整顿和规范。近日海口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推出经纪机构自律公约,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在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过程中挣取差价。给予经纪人的分佣比例高于40%的,属于恶意竞争。

  □本报记者 光明

  二手房高成交催生大量中介

  据海口市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提供不完全数据统计,海口二手房中介数量高峰期在2011年,目前开展业务的也有200多家。业内介绍,其实目前海口市场上大小中介远超这个数,一部电话一张桌子就开中介的算在内估计有近千家。与此同时,中介行业乱象丛生,甚至出现了房产中介销售人员卷订金潜逃的事情。本报6月份曾报道,海口市的一位房地产公司的女中介收了224000元好处费,介绍别人买的“房子”却是个不存在的房号,购房者要求退钱遭到拒绝。

  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廷录介绍,困扰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不规范行为集中在中介吃差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收费标准不统一、无行业规范组织等。

  房源失实中介承担补偿责任

  记者从7月12日召开的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该委员会联合会员单位推出经纪机构自律公约及行业自律规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在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过程中挣取差价。

  根据行业自律规则,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方法恶意降低佣金标准,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开具相关发票并依法纳税。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目前部分中介存在“二八分成”促进成交恶意竞争现象,此次行业自律规则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给予经纪人的分佣比例不得高于40%,分佣比例高于40%的属于恶意竞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及时、如实地向委托方和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告业务进展、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方隐瞒与交易有关的事项;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开展经纪业务(做私单)侵占从业中介服务机构利益。

  不得以假赠形式规避税费

  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房子,拿到的房产证上却写的是“赠与”取得。从表面上看,这为卖房者“省”了很多税钱,并为买房者让了利,但实际,一些二手房中介这样的做法,却让买房者处于有苦难言的境地。邱廷录介绍,“假赠与”虽然“省”了税,但买房者将来在卖房时就要承受本应由原来的卖房者承担的税款。此外,如果买方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很难要求原主人赔偿。还有一个将来更大的风险,就是万一要“赠与人”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与义务怎么办?

  据了解,此次行业自律规则明确,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采取以假赠与、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和费用。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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