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首都之窗公布了《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本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蔬菜零售网点是指以摊位、专间等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贸市场、超市等。其建筑规模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确定。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如果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将面临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记者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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