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3月2日讯(记者 侯峰)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近日,泰安市政府出台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未列入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建设。在城市片区开发方面,土地纯收益的70%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60%,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使用政府融资资金或市财政资金,并已列入或准备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实施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而举借的债务资金,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市场化运作引入,但由市财政兜底还本付息的资金。
记者看到,在投融资计划管理方面,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任务的投融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建设,市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追加投资计划。投融资项目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投资概算超过下达计划概算10%的,由投融资项目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在片区开发收益方面,土地纯收益的70%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的60%,由受益或负责管理的财政部门,拨付承担片区开发任务的市级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或单位,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市区两级财政五五分成,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专项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归还市级债务。开发经营收入全额留归或由负责管理的财政部门拨付承担片区开发任务的市级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或单位。城市片区开发进行招商引资由企业负责实施的,片区开发收益管理和使用原则上按该办法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市政府的研究决定和有关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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