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预付1100多万元(一半房款)购买了号称“24层临街独栋影响力样板”的第十九层整层写字楼,没想到开发商最终仅盖了16层就封顶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成了“海市蜃楼”,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号称郑州“国际综合商业巨无霸”的河南省郑州市郑东商业中心。
投诉
购买的楼层“飞了”
“这里是工作的天堂、生活的乐场,这里是文化艺术的发酵区、这里是白领心灵的栖息地,这里是60万人综合商业集群...。.”2012年12月,福建人林顺利考察郑州市郑东新区,准备购置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时,被郑州市郑东商业中心的广告深深吸引。
“我们当时看到郑东商业中心售楼部非常气派,大厅里摆放着豪华的楼花模型,通过开发商的宣传彩页和售楼经理讲述,得知该楼共24层。”林顺利告诉记者,经过商议,他和几位合伙人决定购买郑东商业中心B座第19层楼整层期房,共约2400平方米,房间号为1901至1918。
因为开发商当时还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售房资格,根据开发商的要求,2012年12月16日,林顺利先交了18套房子的订房押金180万元,并和开发商河南省仁豪实业公司签订了《优惠承诺确认书》备忘录。双方约定,林顺利预购1901室至1918室共18套房子,总房款为2253万元,2013年1月5日前缴齐一半房款的余款946.545万元,待郑东商业中心项目具备销售条件时,林顺利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该房产,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3年1月5日,林顺利依照约定将946.545万元购房款准时汇往河南省仁豪实业公司指定账户。开发商告诉林顺利,郑东商业中心将于2013年5份开盘。
2013年5月很快到了,但开发商承诺的开盘日一直没有兑现。直到2013年12月,心急如焚的林顺利终于接到开发商电话,然而得到的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特殊原因,郑东商业中心B座楼盘只盖了16层,林先生购买的第19层整层期房已经无法兑现。
已交了1100多万元预购款、价值2200多万元的房产,怎么说没就没了。林顺利和合伙人立即赶到郑东商业中心售房部和开发商交涉。对方称,目前只能调整到第四层,否则只能退还房款,适当补偿一些利息。
19层和4层,其商业价值差别悬殊,林顺利等人对该处理方案无法接受,他们要求开发商按照构成消费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退还购房预付款1126.545万元并增加一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顺利投诉到了本报河南记者站。
调查
审批前违规卖房
4月26日,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农业南路与商都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的郑东商业中心售楼部。在豪华的售楼部大厅内记者看到,林先生购买的C地块2号楼的楼盘模型已由当初林先生看到的24层改成了16层。
销售人员告诉记者,郑东商业中心是目前郑州市郑东新区占地规模最大的项目,分三期开发,目前C地块(郑东商业中心一期工程)的1号楼、2号楼全部楼房已基本售罄,仅剩下3套房源。
在售楼部醒目位置的“郑东商业中心C地块预售信息公示栏”里,记者清楚地看到,林先生购买的C地块2号楼房产的预售许可证下发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以16层为例,房子的价格从14738元/平方米到16295元/平方米不等,均价在15200元/平方米以上。
距离售楼部200米,就是郑东商业中心一期工程1号楼、2号楼,记者现场看到,两栋楼的层高均为16层,并且均已封顶。
在记者采访中,郑东商业中心销售部的李波经理告诉记者,之所以一期工程的1号楼、2号楼由宣传、销售时的24层变成了16层,主要是因为开发商当初申报的3.0容积率(楼房面积和土地的比率),政府只批了“2.3”,从而导致楼房层高缩水了三分之一,许多购房者预购的房子被“蒸发”。
索赔
只赔偿利息损失
采访中,河南省仁豪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赵伟和郑东商业中心销售部经理李波都明确告诉林顺利和记者,目前郑东商业中心的房子已基本售罄,不可能满足林先生的购房和调房需要。谈及赔偿事宜,两位负责人表示,公司领导的态度是只能退回预购款1126.545万元,并按照开放商的融资利率以18%的年息补偿自2013年1月5日至今的损失,共计15个月,约为270万元。
对此赔偿方案,林顺利表示不能接受。他告诉记者,首先,当初签订协议买房时,自己购房的均价才9000多元/平方米。现在,郑州的高铁和地铁都已经开通,由于郑东商业中心距离郑州高铁站和地铁站都比较近,16层的销售均价已上涨到1.5万元/平方米,如果19层存在的话,价格会更高。如果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计算上涨损失,2400平方米的房子损失就达1200多万元,如果按照欺诈行为加倍赔偿,也应该赔偿自己1100多万元。
4月29日,记者致电郑东商业中心销售部经理李波,针对赔偿事宜,李波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态度还是只能按照年息18%的利率赔偿林顺利的损失。至于林先生的其他要求,他会向公司高层汇报并尽快回复。
进展
拟通过诉讼维权
针对上述情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院长徐强胜教授认为,林先生购房时,开发商还没有办下来预售许可证,按规定是不允许卖房的,而开发商为了卖房,采取了变通销售措施,与购房者签订《优惠承诺确认书》,并且双方约定了房价、房款等内容,林先生购房的各种要素已经齐全,双方已经形成购房协议。郑东商业中心一期工程根本没有第19层房源,却协议将第19层卖给林先生,这已经构成了违约,开发商应该按照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小武也认为,林先生和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优惠承诺确认书》是一种事实意义上的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和方式合法有效,应该受《合同法》的保护,一方违约,应该赔偿对方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如果不能兑现售房承诺,应该按照房价差价损失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记者发稿前获悉,鉴于目前维权情况,林顺利和合伙人已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 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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