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征询意见
本报讯 (记者刘鹏飞)昨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以下简称“细则”),征询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根据细则,市民在租赁房屋时,要到各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做好备案登记。另外,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也要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据了解,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租赁当事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在办理备案时加记备注说明,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以内补齐有关资料,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若到期未改正的,在服务站公告栏中公告并取消登记备案。若租赁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检查,租赁的房屋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可注销登记。而对于出租屋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服务站应将情况书面告知流管办及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该细则的公示时间到6月20日,市民如有意见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管理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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