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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经适房已满5年 将出台上市收益分成办法

2014-07-02 13:25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用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销售,增值收益具体如何分配?深圳建设的部分经济适用房现已满了5年购房期,买方已可申请取得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销售,增值收益政府与业主如何分成成了近期一个焦点话题。昨天,深圳市住建局透露,目前,该局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将对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部分经适房已满5年

  据了解,2008年,深圳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了首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桃源村三期。合同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按照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年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规定,“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目前,《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已经完成了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工作,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

  公租房同城异地置换将实现“职住平衡”

  昨天,深圳公共租赁住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正式启动。

  据了解,《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现已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旨在从源头上解决保障房违规转租、转借的顽疾,协助解决保障对象工作、小孩上学不便利的问题,促进“职住平衡”。具有置换公租房意向的承租人,可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http://tczh.szjs.gov.cn:8087/)提交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租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租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租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申请置换双方就住房置换事项达成一致后,可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到指定窗口办理手续。

  为杜绝牟利情况出现,该《办法》规定禁止置换各方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记者/李斌)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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