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期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进行农村土地确权,引发关于土地改革的探讨。在各种声音中,有人希望一步到位,实现土地私有。这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土地国有的根基如果动摇,风险大到不可承受,结果不可能好。
且让我们看看其他国家都是怎么做的。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保护方面,英国的一些制度经验就有可资借鉴处。英国土地并不属于私人所有,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有,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以某种方式持有土地。持有土地者分为土地自由保有和租赁保有两大类。自由保有权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租赁保有权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英国对于土地产业权的保护十分完备,1925年出台了《财产法》作为大法,其后陆续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方方面面;保证土地使用权完整,只要使用权人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即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
中国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土地使用权办法。按照历史学家樊树志的研究,从明清到民国,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田底”与“田面”,构成所谓的“一田二主”,田底也有最终的所有权归田主所有,但这些田主有些居于都市,有些历经数代,与乡村田地隔得很远。田面是田地的使用权,由于来源不同,“田面田”性质不同,既有欠租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这些田面可以交易,由此出现多层次的田主,原地主不可以轻易赶走拥有田面的佃户,有一些还是永佃权。
保护土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也体现在征地的公平上。
1909年英国首次有城市规划法,1947年修订,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使用强制购买权也即征地。享有这项权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发展公司,以及自来水和电力公司等。征地绝非毫无节制,受到各方面制约。何种用地功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由议会决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城市规划经过公众充分讨论后,规划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征地机构在取得强制征用权后,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并对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补偿,其中细化到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如果是间接损害,损失如何评估,有一整套公开而细致的流程,每个人可以依此计算。无论英美,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一些城市街区甚至连改变房屋造型颜色,都必须申请规划许可。土地所有者并不能随意对土地进行开发,这一限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实现。
最后,如果被征地人如对公开质询的结果有异议,如果对赔偿不满,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对于收入在一定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还可在法律费用方面获得经济资助。复杂的程序与制约机制,也保证了征地者会将被征地的效率提到最高,以节约成本。
没有细致的法律,各方没有法律意识,征地者不受制约,就算实行了土地私有,也解决不了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掠夺式征地,土地效率低等诸多问题。要保护土地拥有者的权益,首先从保护使用权开始。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