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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满5年可卖 交易需按50%缴纳增值收益

2014-09-10 09:39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深圳经适房满5年可拿“红本” 适应于2008年以后房产 相关办法正征求意见

  1. 经适房满5年可申请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变更为商品住房

  2. 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都需按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本报深圳讯 (记者肖陆军)昨日起,《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上市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产权性质可保持现状不变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则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办法》明确,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的,继承人仍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继承人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在深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难标准,除上述渠道继承外,也可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在该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纳增值收益,这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深圳市住建局房改处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不缴纳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不仅违反国家基本政策规定,对其他社会群体也是不公平的。

  在《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2000年竣工的桃源村二期为商品房,目前二手均价已经达到2.5万元每平方米。而桃源村三期2008年售出的价格仅为5000元每平方米,户型主要为70~90平方米,以90平方米户型为例,目前已达到225万元,至少涨了180万元。根据《办法》,业主如果要申请完全产权或办理上市交易,要缴纳给政府的增值收益约在90万元左右。

  对比

  各城市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占市场价与原购房价差价的比例

  厦门:90%

  广州:80%

  北京:70%

  杭州:55%

  深圳:50%

  上海: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

  经适房是“救济房”而非“福利房”

  对于昨日亮相的《办法》,最为关心的当属桃源村三期的居民。作为深圳首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桃源村三期在2008年进行分配,至今分配已超过5年,已经达到了可以拿“红本”(完全产权的)的期限。

  从今年7月开始,深圳市住建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与桃源村三期业主代表座谈,业主代表坚持要求不缴增值收益价款办理完全产权,而深圳市住建局则强调缴纳增值收益款的底线不能破。昨日,记者看到桃源村三期小区里,要求不缴增值收益价款就办理完全产权的巨大标语仍然高挂在楼顶,引起路人侧目。

  昨日,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蔼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救济房”,而非“福利房”,从理论上来说,经济适用房当初是免地价、免税费的,如今若想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50%的增值收益是有必要的,“比如桃源村的房子,现在按照每平方米25000元来计算,90平方米的房子价值200多万元,可买的时候是每平方米5000元,这中间差价20000元,政府只拿走10000元。”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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