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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签的经适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交易有效

2014-09-19 08:59 来源:钱江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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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经适房转让后身价上涨

  原房东欲坐地起价

  2001年,周大爷从别人手里买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当时按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还不能上市交易,也无法办理三证,所以他与原房东李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将杭州市下沙某花园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及自行车库)转让给周大爷。

  在协议中,双方对房屋的价格、交付方式,以及对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了等政策允许后办理过户手续,若5年期满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周大爷依约向李先生支付了房价款40万元;李先生也依约向周大爷交付了房屋。在此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周大爷及其家人管理、居住。

  李先生于2004年取得了该房屋的三证: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2006年8月,周大爷去世,周大爷的子女继续使用该房屋。

  2012年杭州市政府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李先生的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周大爷子女也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过户要求,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以及提出加价要求,导致房产产权无法过户。

  无奈之下,周大爷子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作为被告方的李先生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周大爷方不能要求其配合办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在签订合同的2001年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三证,属于限制交易的情形,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令李先生在15日内配合周大爷子女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违反管理性规定

  合同依然有效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上述法律法规的条款均属于管理性规定,其目的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相关交易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未经依法登记,违反了管理性规定,但此情形不影响双方之间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李先生应当配合周大爷子女办理过户手续。

  本报记者 丁咏梅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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