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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出资买房 分手后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2014-09-28 10:24 来源:沈阳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沈阳女青年吴丽与汪强相处时,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轿车。后来,二人感情出现了问题闹起了分手,房和车成为财产分割的焦点。二人都想要房子,谁也不肯让步。无奈之下,吴丽将汪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房子归自己所有。

  9月24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房子归吴丽,房贷继续由吴丽偿还,但吴丽需要支付给汪强10万元作为补偿。

  共同出资买房买车

  经人介绍,1987年出生的吴丽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汪强,二人建立起恋爱关系。随着交往的深入,二人开始为结婚做准备,考虑购买一套婚房。2011年4月,二人相中了一处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总房款27万余元,首付需要8万余元,贷款19万元。吴丽和汪强买下这套住房。此后,二人又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家电。新房装修完后,吴丽和汪强便搬进了新房共同生活。因出行不便,吴丽和汪强又出资5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车。

  分手争房互不让步

  2012年11月,吴丽和汪强发生了矛盾,二人分手。面对房产和轿车,吴丽和汪强都认为自己出资了,都想要房子。吴丽将汪强起诉到了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房屋所有权归自己,共同财产两人分割。吴丽说,购买房屋8万余元的首付款中自己拿了4万多元,19万元贷款也是由自己贷的。因此,希望法院能把房子判给自己,轿车可以给汪强。对此汪强不同意,也坚持要房子。汪强说,房子首付款8万多都是自己拿的,贷款已还了3万元,其中吴丽只帮还了6000元。装修房子花了2.8万元,吴丽拿了6000元。买车花费了5万多,吴丽拿了2.7万元。家具、家电都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另外,自己还给吴丽购买了一条3200元的金项链。

  女方得房男方获赔

  因证据不足,吴丽关于首付款中出资4万余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丽贷款19万,汪强支付首付款8万余元,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因双方对房屋共有方式没有约定,因此房屋应视为按出资比例共有。具体分割时,考虑到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吴丽名下及吴丽占有较大出资比例,该房屋可归吴丽所有。吴丽对汪强享有的房屋权属份额参照市场价格予以10万元补偿。吴丽、汪强共同出资购买轿车,汪强承认吴丽出资2.7万元,该轿车也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吴丽现没有驾驶证,而且车一直都由汪强使用,因此轿车宜归汪强所有,汪强应对吴丽的购买车辆出资款2.7万元予以返还。双方均承认共出资2.8万元装修房屋,但对各自出资数额存有争议,因无法确定双方具体装修出资数额,宜按等额出资比例处理。取得房屋的吴丽给予汪强1.4万元装修款。汪强单独出资购买家具、家电等物品归其所有,汪强出资给吴丽购买的金项链视为对吴丽的赠予,可归吴丽所有。(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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