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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住宅维修金“还金于民”需制度革新

2014-10-16 08:54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深论

  周俊生 (财经评论员)

  住宅维修金是商品房的“养老钱”。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开始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已经达到5000亿元左右的规模。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物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业主们却面临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的困境,这笔庞大的资金因此被称为“沉睡的资金”。

  住宅维修金属于业主所有。为了避免业主在房屋维修中的意见分歧和资金征收的困难,在商品房销售时由开发商先行向业主收取,并转交政府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保管,这也无可非议。然而,房管部门却心安理得地将这笔资金长期占有,并且在不告知业主的情况下进行“钱生钱”的投资理财。住宅维修金成为代保管者的“天鹅肉”,而业主的利益则受到长期的侵犯。很多小区的维修金在房管部门的账户上“沉睡”多年,实际上已成为一笔糊涂账。

  维修金的这种异化,关键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手伸得太长,导致维修金的权力所属出现错位。按照规定,业主要动用这笔维修金,先要由其小区所在的业委会形成决议,但现实的状况是很多小区在组建业委会的过程中就颇费周折,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业委会建立有审批权,导致一些热心维护小区业主权益的人不能进入业委会,业委会的建立面临重重困难,维修金的使用也就无从提起,而房管部门则乐见其成。在这个过程中,关键还是在于政府的越权,对小区的事务干涉过多。

  即使是小区业委会组建起来以后,小区居民要启用维修金,仍然面临复杂的申请手续。按理来说,业委会建立以后,这笔钱就应该移交业委会,但房管部门却又会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其理由无非是只有政府机构才能管好这笔钱,而业委会的自治会出问题。但事实已经证明,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并不比业主自治有更多的自觉性,相反倒是由于有了政府权力的支撑,其侵犯业主权利更可为所欲为。

  因此,要治理围绕着维修金所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需要“还权于民”的制度革新。首先,政府对小区业委会的审批权应该取消,业委会的组建要由小区业主自己说了算,政府则应尊重小区业主的意愿,相信小区业主的自治能力,推动小区业主推举业委会人选。其次,在业委会组建起来以后,房管部门必须帮助业委会建立专项的维修金账户并及时移交资金,对于那些已经在房管部门“沉睡”多年的维修金,房管部门还必须以诚实的态度向业委会公开账目,对于已经挪用的资金应该及时返还。

  当然,在业委会管理维修金后,如果缺少监督,同样会发生其内部人员挪用甚至贪占资金的问题,这也是小区业主在维修金使用上最为担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为业委会建立起账目公开制度,让业委会的资金运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在这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运用好政府所具有的监管权力,积极展开事中事后监管,为全体业主建立起维修金使用的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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