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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原村民违建住宅可以出租但不能卖

2014-11-03 09:55 来源:新快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日前就《<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下称《临时办法》)举行在线访谈。据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副处长杨文介绍,《临时办法》规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筑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并通过消防评估检查,可用于出租,但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杨文表示,深圳存在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些建筑不予处理确认。其还指出,为坚决遏止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继续保持“严查严管严办”的查违高压态势。

  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在本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仍适用原村民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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