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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搭建违法建筑即日起要受重处

2014-11-04 13:52 来源:重庆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已经建成则依法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

  三层小楼还不够,楼顶还要搭房间;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多搭个房间开茶馆;私自开挖地下室,安全隐患惹人忧……诸如此类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即日起将受到重处。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

  违法建筑谁来管?

  多个部门有责任

  该《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违法建筑谁来管?《规定》明确,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违法建筑怎么罚?

  建成了也要拆除

  按照《规定》,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由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

  违法建筑咋举报?

  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规定》要求,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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