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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或撤销后的房产勿忘缴纳房产税

2014-11-25 11:09 来源: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溧水的王先生做的是外贸生意,近年来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生意也越来越难做,幸好企业经营的场所是自家房产,没有租金负担。为增强自身实力,今年10月份,他思量再三,决定把企业停业整顿。近期,王先生却接到了税务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他很不理解:自己的企业都停业了,为什么还要缴税?

  对此,税务部门解释,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要缴纳房产税,停产或撤销后仍需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的企业停产期间也应正常申报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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