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临沂市,黄先生购买了房主房先生的一处住宅,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3.5万元,黄先生首付12.5万元,余款1万元办完房产证之后付清,并约定房产证由房主负责办理。协议当日,黄先生即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房款12.5万元,房主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此后,房主要求黄先生支付剩余房款1万元,黄先生主张剩余房款应在房主房先生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才能付清,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罗庄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原被告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证由房主负责办理,被告黄先生待原告房主办完房产证之后付清剩余房款1万元,但房主至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因此其要求被告黄先生支付剩余房款1万元,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高兆利 陈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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