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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威逼老母亲立遗嘱把房子和存款全留给她

2015-01-14 14:16 来源:新快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随着观念的转变,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遗嘱公证。记者从广州市公证处了解到,2008年—2013年,该处遗嘱公证是前五年的4.69倍,年均增长25.5%。新快报记者发现,来立遗嘱的人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就有女儿为了独自占有老人的房子和存款吓唬妈妈立遗嘱,被公证处提醒后老人最终来个“急刹车”;比如有九儿孙为继承老人房产争破头,最终公证档案让大家心服口服……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穗司宣

  ●案例1

  女儿“吓唬”讨遗产 老人醒悟“急刹车”

  此前,莫老太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广州公证处,女儿说妈妈想立一份遗嘱,将房子和银行存款留给她一个人继承。莫老太在公证员和女儿面前也连声说是。

  然而,当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单独与莫老太进行询问和录音录像时,老人的态度发生“逆转”,说房子和存款不想只留给女儿一人,而且女儿为了遗嘱的事,在带她来公证处之前,经常“吓唬”她。最终老人在立遗嘱的事上来了个“急刹车”,止步的原因是很多事都没定,太早立遗嘱担心后悔。

  在单独交谈中,公证员告知老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订立或变更遗嘱,劝她要留有足够保障自己生活的养老基金。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目的在于确保遗嘱真实合法。公证处也要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遗嘱公证过程要录音录像。在立遗嘱人去世前,遗嘱也可根据遗嘱人的意愿进行更改,所以并不用担心一“嘱”定终身。

  ●案例2

  九儿孙争夺房产

  看公证“一锤定音”

  邓老先生曾在广州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子遗留给其中一个儿子继承。邓老先生去世后,六名子女和三名孙子女却吵了起来:有的说,“我照顾父亲最勤快,房子应该归我。”有的说,“房子是父亲留下来的,应该人人有份。”有的甚至说,“爷爷立遗嘱时都这么老了,头脑肯定不清晰,遗嘱无效”……

  之后,儿孙一行九人来到公证处,申请调阅邓老先生遗嘱公证档案。当看到遗嘱公证的录音录像,邓老先生生前在公证员面前确认“房子就留给小儿子一个人,不给别人,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儿孙们纷纷落泪,动容地说“遗嘱公证是真的,我们还是尊重老人家的意愿”。

  ●案例3

  再婚遗产怎处理?

  最好能兼顾妻女

  再婚家庭,是现在遗产矛盾最多的。赵老先生年逾七旬,有两次婚姻,有一个亲生女儿和一个继子。如今他身患重病,一直担心儿女为财产打架。

  “老伴和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还是趁自己还行的时候先作安排,将财产分配清楚,让双方都吃下定心丸。”根据赵老先生的意愿,公证员建议他制定一套公证方案: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房产证上可以加上老伴的名字,保证能老有所居;一份遗嘱公证,写明自己的财产只给子女,防止“争破头”。

  新现象

  年轻人出国旅游前也兴立遗嘱

  据介绍,广州公证处受理的遗嘱公证中,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占了近九成。同时,立遗嘱人群有年轻化的趋势,这些年中青年立公证遗嘱的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年轻的市民,在出国旅游之前也兴立一份遗嘱。记者了解到,2013年该处共有近100份遗嘱的订立者年龄在40岁以下,其中有20份的订立者年龄还不到30岁,这些订立者中七成为女性。

  2014年上半年,公证处40岁以下遗嘱订立者在数量上变化不大,但是30岁以下订立者比去年略多,半年就已有10多份。但是,相对于该公证处一年几千份的遗嘱公证来说,40岁以下立遗嘱者所占比例还是很少。

  律师说法

  与子女“分居”最好立个遗嘱

  记者了解到,法院继承纠纷多为无遗嘱。如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曾对2008年至2012年的继承案件进行过一番统计,发现该院审理的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占87%,遗嘱继承纠纷不足10%。

  “有点财产的,最好立个遗嘱。”来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南芳律师常年经办遗嘱继承类案件,她告诉记者,时下不少民众因遗产引发纠纷不断,“尤其是一些再婚家庭,亲生儿女和后妈之间相互猜疑,没遗嘱肯定是有纠纷的。”

  南芳建议,与配偶同住,而未与子女同住的人,尽量立份遗嘱,“房子还好说,产权证上写得清楚,但一些现金、股票、首饰等财产就不太清楚了,还是写明白的好。”不过,其透露,现实中不少人由于不太懂法律,往往将别人的财产也列入了自己的遗嘱,如与配偶共同拥有的房产,便立遗嘱将其全部留给子女,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而部分无效的。

  来自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旷乐庄则向记者表示,因遗嘱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在“权利人”逝世后开始生效,有点“死无对证”的感觉,因此对于遗嘱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都比较高。比如自书遗嘱的话,必须本人亲自书写,打印出来再签字都不行,而且之后可能会遭遇笔迹鉴定等一系列程序等,过程也比较冗长。

  知多D

  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按照形式可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三类。

  书面遗嘱按是否本人书写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可分为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选用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值得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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