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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房地产税立法不应过度解读

2015-08-07 0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人大网于近日公布了最新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76件第一类项目中,包括了房地产税法。对此,不少人在网上惊呼:即使买得起房,也交不起税,房租会随之蹭蹭上涨,甚至有人计算了缴税额,并预测房地产市场将会剧烈波动。

  笔者认为,目前对房地产税立法进行“过度解读”没有必要。

  首先,房地产税立法何时完成尚无定论。房地产税在中央文件中首次被提及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据此,本届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规划,将房地产税立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即“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届将于2018年3月任期届满,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税草案最快将在此日期之前完成并提请审议。

  但是,房地产税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直接税,且征税范围广泛,纳税人对征收房地产税的痛苦指数显然会比较高。因而,该法草案的拟定与意见征求定会十分谨慎,甚至有可能出现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无法按时通过的情况,此前的增值税法立法便是先例。即便法律顺利出台,相关税种实施征收也需要一段较长的准备时期。

  其次,房地产税的推出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围绕房地产征收的税费集中在建设和交易环节,例如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没有涉及保有环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公开发表的文章表明,房地产税立法总的方向是要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意思是,房地产税将对各个环节的税收进行有加有减的系统调整,并不是简单增加一项税收。

  第三,为避免房地产税“劫贫济富”,其起征点的设置定会照顾普通民众。有专家预测,人均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或不征税,首套房或不征税。

  同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房地产税的具体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将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例如在起征点、税率、何时开始征收等方面,都可能会给地方政府留下余地,以解决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带来的巨大差异。

  参考英美等西方国家,房地产税的征收十分普遍,甚至成为某些国家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我国推行房地产税也势在必行,该税将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地运行。因此,对房地产税立法的过度解读,恐怕脱离了该税立法的本意。(经济日报记者李哲)

[责任编辑: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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