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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09年后建设用地不纳入改造开发范围

2016年11月28日 09:55: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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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11月25日讯(记者 韩璐) 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说明。

  据了解,《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定,并于11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

  《指导意见》是针对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的情况制定的。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对记者介绍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解决的问题包括:

  一是城镇部分土地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

  二是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包括一些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还集中在黄金地段

  三是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

  四是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的情况。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探索已经进行了几年:2008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推进“三旧”改造。2013年,《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随后,浙江、辽宁、上海等省(市)陆续开展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赵龙认为,土地权利关系复杂、激励措施不够、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因素制约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据介绍,与现行政策相比,《指导意见》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为此重点提出了一批激励政策。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了这些激励措施如何防范“适用范围不适当扩大”,从而导致标准过低、造成大拆大建的问题——对此,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到,《指导意见》将城镇低效用地限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并且要求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2009年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不纳入改造开发范围。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将以禁止类、淘汰类、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以及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作为改造开发重点。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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