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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综合评价收益和风险

2009-11-18 09:09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透露,《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完成修改,正式向社会公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8月,证监会发布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目前基金评价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基金管理人片面关注基金净值增长,忽略资产配置的长期效益,也不利于投资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根据办法,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要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25家机构的88条反馈意见。针对反馈意见,《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该办法,对非公开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则不适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形式”的定义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媒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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