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财政部日前制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细化了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相关要求。该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必要的。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必须对其予以规范和限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针对上述情况,财政部规定,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的原则;并规范了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以及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划分;并将加强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
财政部要求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记者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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