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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中央单位加强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2013-03-01 14: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3月1日电 今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做好财政票据印制预算的测算、编制工作。财政部要求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填开财政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编制专用财政票据用量计划

  (一)报送年度票据用量计划

  每年度5月31日前,使用专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单位,要认真测算、统计、汇总下一年度专用财政票据用量,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用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用量,申请财政票据印制预算,安排财政票据印制工作。

  中央单位领用专用财政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年度申领财政票据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一年的用量。各单位要认真测算财政票据用量,避免造成票据积压浪费,或者因申领不足影响日常收费工作。

  (二)报送年度票据发送计划

  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中央单位要根据用票计划,汇总下一年度本级及下属单位专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信息,包括专用财政票据名称、数量、领取方式、寄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统一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票据中心将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分批、分量及时将专用财政票据发送各单位。

  中央单位在报送专用财政票据申请领用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汇总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通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安排通用财政票据发放工作。

  (三)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中央本级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财政票据免费发放。

  二、加强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填开财政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中央单位要规范填开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新网财经频道)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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