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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决心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2013-05-16 09: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17386.26亿元和18791.52亿元,这两个数字分别是2012年中央向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数额和实际执行数额。在2013年的中央预算报告中,中央对地方总体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占到44%,这一比例近几年来最高是在2009年,达到52.5%。

  近年来,“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过大,缺乏应有监督”饱受诟病。

  不少人大代表反映,专项转移支付中“专项资金”的流向,不是按实际需求决定。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项目多,相关部门人手有限,难以真正严格核查每一个项目。于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申报的力度。

  这就导致了“跑部钱进”现象。“没有资金就立不了项,所以现在老是县里的往市里跑,市里的往省里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昭通市委副书记张纪华说。

  中央已经下决心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其中规定,今年6月底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削减、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作为今年推进的经济体制改革九项任务之一。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始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基于各级政府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不一致,通过政府间财政资金的转移,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平衡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这部分资金主要是弥补地方财力缺口,不规定用途,更加体现“公平”。

  专项转移支付,则是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或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可以体现中央政策导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公共服务领域是目前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实施领域,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刘剑文表示,目前几乎所有的政府支出科目都有专项转移支付,而且这些项目主要由各部委按照“条条”管理转移到下级政府,强化了部门利益,管理混乱也使得使用效益低下。

  记者注意到,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缺乏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近年来也屡受立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批评。

  2007年6月底,财政部曾就转移支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过迄今为止唯一一次专题汇报,当时财政部承诺将清理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据财政部统计,2006年专项转移支付达4411.58亿元,共计213项,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4731.97亿元,两者比例接近1比1,一般性转移支付略高。但自2008年开始,随着4万亿元投资的大规模推进,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大量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立项、审批的模式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部委间协调,最后由财政部拨款。

  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情况时发现,一项支农资金大概有十几个部门涉及,分工很细,大类项目、小类项目都要由中央一些部门来审批,成本过高,造成了转移支付项目交叉重复严重。审计报告曾经披露,中央现有参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门多达37个。

  “这两年专项转移支付太多了,各个部门几乎都有,有的只是5万元的项目,财政资金就这样撒胡椒面了。”一位地方财政厅官员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做大会发言时表示,尽管财政部这几年作了一些努力,但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的成效仍不够显著,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之间仍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由地方申报的项目中仍有大量专项转移支付难以完全符合实际需求,地方政府常常处于要么违反法规调剂挪用、要么结转闲置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两难境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表示,近年来的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基础设施、农林水、国土气象、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保等多个领域。没有专项转移支付,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就会被削弱。“比如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等部委是不愿意放弃专项支付的,中央不下决心去解决,这些部委是不会主动同意减少专项资金的。”王朝才认为,卫生、教育和涉农补贴等没有必要设立那么多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交给地方政府,因为他们最了解当地需要什么。

  刘剑文也表示,必须要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决策信息的公布,提高财政透明度。

  丁时勇建议,专项转移支付要突出重点,仅对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事项设立,坚决取消无足轻重的零星专项,改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散繁杂的现状。应规范项目申报条件和评审过程,确保程序公开和机会均等,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检查。

  “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较低。”刘剑文介绍,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现行《预算法》对于转移支付只是几款原则性的规定。“动辄几万亿的资金规模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依据《立法法》规定,应该制定法律。”

  早在2003年,《财政转移支付法》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第二类立法项目,属于研究起草、待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启动了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起草工作。但此后,这项立法工作未有实质性进展。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说:“修订预算法,制定转移支付法,还有完善对各地政府的问责,加大人大的监督力度,这才是努力方向,不能仅仅考虑专项支付与一般支付之间的比例。”  本报记者 王亦君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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