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今天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产权交易机构所在省、区、市建立了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可以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通知》要求,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记者 李予阳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