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最高将被罚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按规定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取得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