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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被指缺少判定标准

2014-02-18 15:10 来源:光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宣布将于下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明确:消费者网购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一些电子商务及法律界专家表示,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为电商立法的开篇之作,在操作标准等方面的界定还不是很明确,有可能在执行和维权过程中产生争议。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一项监测显示,在一项针对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国内11家知名电商企业的服务状况调查中,有高达58.10%的被访者不满意退换货服务,54.15%的被访者认为电商企业售后服务难保证。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总体来看,“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可以避免在非现场购物情况下,因网购者信息不对称或者冲动消费而无法补救的现象,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商家而言,该制度大大提升了消费信心,有助于推动网络购物的长远发展。

  但赵占领认为,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对“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缺少判断的标准,甚至谁有权判断都没有明确。实践中,电商网站可能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情况下自己制定标准,非常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意外损坏责任也难以界定。办法中规定“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付勇勇律师认为,《办法》对于网络经营者及相关机构人员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可能会被电商“钻空子”。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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