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多年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即将登上历史舞台,有望在两会后推出。
3月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3月10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2014年推出。
据了解,“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和“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也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周小川在去年年底发表的《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的署名文章中也明确提及。
存款保险将同步覆盖大中小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于具体的赔付限额,国际上并没有通用标准,需要在防范道德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与决策。国际上普遍的经验是,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障。
据悉,我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可能覆盖99%以上账户(比如50万元)。实行限额保险,并非“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存款保险处置问题银行时,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通过经济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客观上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行为的约束,促进其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引入风险差别费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时直接引入差别费率。
具体到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呼吁,单一费率就是吃大锅饭,道德风险太大,应实行差别费率,认为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基本的原则是,费率水平与银行的风险挂钩,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反之实行低费率,与金融机构类型及规模没有必然联系。
据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低费率起步,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水平,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额外负担。
在职能设计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我国存款保险应定位于“风险最小化型”,具备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纠正措施,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从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存款保险制度都拥有不同程度的现场检查权。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现场检查权,有利于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是对监管的有益补充。从处置机制角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平台,存款保险主要运用于收购与承接、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处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实行较快有序的市场化退出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 李丹丹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