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3日讯记者余瀛波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因此,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处罚。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因此,该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其中,前者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后者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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